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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置 返回首頁 政法法規 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24號令)

    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24號令)

    發布時間: 2019-07-23

    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經濟特區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有關條款的決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決定對《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作出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刪去第八條。

     

      三、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四、將六十八條調整為六十七條,修改為:“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符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標后評估、跟蹤等監督制度,預防和糾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五、增加一條為第七十七條:“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修改和招標答疑等,無須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直接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編制并發布。”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2017年10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珠海經濟特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電力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相關的附屬設施、配套的線路、管道、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等。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招標,是指各類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造價咨詢、工程咨詢、監理、施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和材料等的招標。

     

      本辦法所稱與建設工程相關的設備和材料,是指用于實現建設工程基本功能且與建設工程不可分割的設備和材料。

     

      第三條發展和改革部門(以下簡稱發改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及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制定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相關制度,依法調查處理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行為。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招標投標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市交通、水利、電力、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相關行業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平臺、交易平臺、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需要的場所和服務,協助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四條按照本辦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應當進入本市依法建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招標。

     

      國家和省對交易平臺適用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外,建設工程的招標公告、招標答疑、評標報告、定標報告、中標結果等信息應當在市交易平臺公開發布。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八條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不適宜招標的;

     

    (二)經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主要技術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三)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建設工程,承包人未發生變更且在停建或者緩建期間履行了項目管理責任的;

     

    (四)建設單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下屬單位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除外;

     

    (五)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的;

     

    (六)經項目主管部門認定,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并且原中標人仍然具有承包能力的;

     

    (八)按照規定程序經過兩次招標失敗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適用前款所列情形不進行招標的,應當報經發改部門核準。涉及具體認定事項的,發改部門可以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應當提供意見。

     

    相關法律法規對核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第八條規定弄虛作假的,視為規避招標。

     

    第十條招標人有自行招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建設工程招標的相關事項。

     

    招標人不具有自行招標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暗示招標人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依法自行決定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

     

    (二)編制招標文件及發布招標公告、確定最高投標限價以及工程量清單;

     

    (三)組建招標監督小組、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

     

    (四)組織開標、評標、定標;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退還或者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六)簽訂及履行合同;

     

    (七)處理招標投標相關的爭議;

     

    (八)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人依法自行決定的事項及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的先后順序進行。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招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的,已取得審批、核準、備案文件,或者項目前期工作已經有關部門批準;

     

    (二)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規劃部門同意設計方案的批復;

     

    (三)應當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已取得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或者審圖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合格的意見;

     

    (四)已編制最高投標限價,其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最高投標限價不得超過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

     

    (五)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使用本市統一的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除標準文本的實質條款外,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可以對標準文本進行修改,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標示和說明。

     

    市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特點制定各行業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的專門條款。

     

    第十五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前,將招標文件和招標公告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不得隨意修改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七條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應當在依法指定的媒體進行發布,還應當在市交易平臺進行公布。

     

    邀請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相應項目能力、信譽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函。

     

    第十八條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名稱、地址、內容、規模、資金來源及到位情況;

     

    (二)最高投標限價、完成時間、質量要求;

     

    (三)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保證金數額及方式;

     

    (四)投標人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辦法;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方式;

     

    (六)招標人及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聯系方式;

     

    (七)其他應當載明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招標人編制最高投標限價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招標的最高投標限價一般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編制;

     

    (二)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招標人可以根據批準的工程估算、概算、預算等造價指標,參照市交易中心發布的上一年度同類建設工程中標價相對于最高投標限價下浮率或者通過市場詢價等方式設置最高投標限價,相關專業工程計價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最高投標限價編制時間不得早于招標公告發布時間前九十天,逾期應當重新編制最高投標限價;

     

    (四)最高投標限價一般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特殊情況最高投標限價未與招標公告同時發布的,招標人應當接受投標人提出的適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要求;

     

    (五)建設工程施工項目,招標人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包括工程總價、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措施項目清單計價合計、其他項目清單計價合計、稅金和規費合計。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費、暫列金額、暫估價等投標人不可競爭的固定報價另外單列。相關專業工程計價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設置施工、服務、設備、材料暫估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暫估價使用范圍及發包方式,并不得超過招標總價的百分之五。

     

    暫估價的施工、服務、設備、材料屬于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招標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及確定價格,并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招標,招標人對于達到招標文件要求但未中標的投標人可以給予經濟補償,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補償范圍及補償標準。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前將補償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一般不得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特殊情況必須指定特定的設備、材料、技術的,招標人應當提供三個以上具有相近標準的設備、材料、技術,由投標人進行選擇。

     

    第二十三條施工、服務項目招標,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招標人可以將投標人的企業資質、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同類工程業績要求、國家規定的強制性認證、特種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單位授權等作為投標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設置的投標人資質條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不得高于建設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要求;

     

    (二)不得要求總承包資質附加同一總承包資質范圍內的專業承包資質,但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不同資質的承接范圍存在交叉的,招標人應當接受所有具有相應資質或者滿足資質要求的企業參加投標;

     

    (四)要求投標人同時具備多項資質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允許投標人采用聯合體投標方式;

     

    (五)涉及三個以上專業承包資質類別的,應當按照施工總承包招標或者將各專業承包工程內容單獨招標。

     

    第二十五條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大型建設工程的施工、服務項目招標,可以在投標人資格條件中設置同類工程業績要求。

     

    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特點補充制定其他可以設置同類工程業績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同類工程業績的指標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同類工程業績設置數量不得超過一個,時間范圍不得少于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三年;

     

    (二)技術經濟指標不得超過三項,不得高于建設工程相應指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作為投標資格條件,投標保證金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土石方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百分之五;

     

    (二)除土石方工程外的建設工程施工、設備及材料招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過五百萬元;

     

    (三)除上述兩項以外的建設工程招標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的百分之二且不得超過一百萬元。

     

    招標人應當接受投標人采用現金或者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應當予以拒絕:

     

    (一)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三年內有賄賂犯罪記錄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暫停承攬業務的;

     

    (三)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三年內因串通投標、弄虛作假、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四)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一年內因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違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原因被本市相關部門責令停工整改且在停工期內的或者責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六)依法應當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或者從業人員參與投標的,招標人可以予以拒絕:

     

    (一)企業信用等級為省、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最低等級的;

     

    (二)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三年內在本市有放棄中標、拒不簽訂合同、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履約擔保情形的;

     

    (三)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三年內被招標人在誠信信息評價系統中履約評價為不合格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涉嫌行賄、串通投標或者在投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正在接受相關部門立案調查的;

     

    (五)自招標公告發布之日起前一年內因拖欠工人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本市相關部門通報的;

     

    (六)依法可以拒絕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通過市交易中心網站對所有投標人的全部疑問進行公開回復。

     

    逾期答疑的,應當在答疑截止時間前發布逾期答疑公告,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應當相應順延。

     

    答疑的范圍應當包括所有投標人提出的全部疑問。

     

    答疑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得違背招標文件實質內容。

     

    答疑發出之前應當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不得隨意終止招標,特殊情況需要終止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書面說明終止招標的原因,報經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后,在市交易中心網站發布終止招標公告,并將終止招標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標人。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單項合同價不超過一千萬元的施工招標、不超過二百萬元的服務招標、設備及材料招標的,招標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誠信優先原則,在所有合格投標人中按照最低價或者合理低價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采用簡化程序招標的,招標人可以不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資格審查、評審、定標按照簡化程序確定的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正確履行職責,下列行為屬未正確履行職責:

     

    (一)編制的招標文件與標準文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標示和說明;

     

    (二)發出的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與在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不一致;

     

    (三)更改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實質內容且未重新備案并發布招標公告;

     

    (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最高投標限價超出經財政部門批準預算或者未按照財政部門審核的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

     

    (五)監督小組履職不到位或者干預、影響定標過程和結果;

     

    (六)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標委員會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責;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簽訂合同或者簽訂的合同與招標文件條款不一致;

     

    (八)未按招標文件約定收取中標人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

     

    (九)其他未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招標文件規定履行職責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下列行為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操縱投標或者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

     

    (二)招標人所屬人員及其近親屬違反相關規定參與編制投標文件;

     

    (三)招標人在開標之前違反規定開啟投標文件,違反規定將投標文件情形告知其他投標人,違反規定協助投標人補充、修改或者替代投標文件;

     

    (四)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約定投標報價,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六)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七)招標人預先確定中標人;

     

    (八)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九)在中標公示結束之日前中標人已開始項目實施;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資格條件;

     

    (二)沒有處于取消投標資格處罰的有效期限之內;

     

    (三)沒有處于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的狀態;

     

    (四)沒有處于法律法規許可的正當行為受到限制的狀態;

     

    (五)向同一建設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屬機構,不得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施工投標;

     

    (六)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同一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及材料供應單位具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參加該建設工程的監理投標;

     

    (七)與招標人具有隸屬關系的任何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八)具有隸屬關系的投標人不得同時參加同一建設工程的投標;

     

    (九)任職項目數量達到規定限額的項目負責人不得作為擬派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參加投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需要招標人解答的疑問應當通過市交易中心網站向招標人提出。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現場踏勘及答疑作出判斷及決定產生的責任全部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七條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送達投標文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開標之前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應當拒絕接受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送達的投標文件。

     

    第三十八條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有效內容以最終的補充、修改、替代的內容為準。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標文件,但招標人及評標委員會要求投標人作出澄清除外。

     

    第三十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每年度公布本行業建設工程施工及相關服務的成本參考價,招標人可以結合建設工程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成本參考線。

     

    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參考價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相應的合理證明材料,投標文件中未提供合理證明材料或者投標人澄清后仍不能合理說明的,視為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評標委員會可以認定為無效投標文件。

     

    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的,作為不良行為記入相關誠信信息評價系統。

     

    第四十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投標人名義投標。

     

    第四十一條下列行為屬于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七)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除了規定格式及內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內容相同或者大量雷同;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十)不同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呈規律變化;

     

    (十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班子或者其他成員存在相同人員;

     

    (十二)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十三)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開標與評標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

     

    招標人不得隨意延期開標,特殊情況需要延期開標的,招標人應當書面說明延期的原因,在市交易中心網站發出延期開標公告,并將延期開標的安排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四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開標、評標。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應當參加開標、評標的項目,開標、評標過程中,需要投標人進行澄清的,應當由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進行澄清,投標人擬派項目負責人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澄清的,視為投標人放棄澄清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組建不少于兩人的監督小組對開標、評標、定標過程進行監督,及時指出、制止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但不得就資格審查或者評審、定標涉及的實質內容發表意見或者參與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的討論。

     

    特殊情況導致開標、評標或者定標無法繼續進行的、相關人員存在違反程序及紀律的行為被指出后仍然拒絕糾正的、發現招標投標活動存在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監督小組應當及時報告市建設主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開標后評標前對投標人資質、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同類工程業績、投標保證金等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招標代理機構人員參加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人數不得超過資格審查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資格審查結果、同類工程業績信息應當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不少于兩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或者簡化程序確定的規則認定合格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名的,招標失敗。

     

    合格投標人數量超過二十名的,招標人應當采用價格競爭的方式按照誠信優先的原則選取不少于十名投標人參加評標。

     

    第四十七條除采用簡化程序招標之外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委員成員為五人以上單數。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內按照專業分類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同屬一個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兩人。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沒有相應專業庫,或者評標專家庫內現有專家難以勝任該項評標工作的,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自行推薦專家進行評標或者異地抽取評標專家進行評標。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由招標人從評標專家庫隨機抽取,或者經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由招標人邀請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設計大師或者設計行業的資深專家參加評標。

     

    第四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對各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要求提出書面意見,指出各投標文件的優點和缺陷、簽訂合同應當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

     

    評標委員會專家的個人意見應當明確提出各投標文件的優點和缺陷。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招標文件需要招標人進行澄清的,招標人應當進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招標文件的范圍或者背離招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招標人的澄清是否有效,以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準。

     

    澄清應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五十條評審過程中出現疑問時,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進行澄清,澄清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背離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

     

    投標人的澄清是否有效,以評標委員會認定為準。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文件存在低于成本的方式進行惡意競爭等無效投標文件情形的,應當向投標人說明情況,允許投標人進行答辯。

    澄清和答辯應當進行書面記錄。

     

    第五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各評標專家獨立評審意見;

     

    (二)評標委員會集體意見;

     

    (三)進入定標程序的投標人名單。

     

    招標人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將評標報告在市交易中心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兩個工作日。

     

    第五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章及招標文件單列的無效投標文件情形外,評標委員會不得隨意對投標文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處理。

     

    無效投標文件的認定應當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作出。

     

    評標委員會評審或者簡化程序確定的規則認定具有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數量不足三名的,招標失敗。

     

    第五十三條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將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告。

     

    招標失敗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采用適當降低投標資格條件或者適當提高最高投標限價等方式重新招標。

     

    重新招標的建設工程,符合投標資格的合格投標人或者具有有效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數量仍然不足三名的,招標人將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示三個工作日后,可以按以下方式之一處理:

     

    (一)按招標文件的定標辦法從合格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二)直接發包;

     

    (三)重新招標。

     

    第五章 定標與中標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定標委員會運行過程中的管理、監督責任。

     

    定標委員會成員原則上從招標人、業主或者使用單位及其上下級機構的相關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中產生,成員數量為五人以上單數。

     

    定標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應當符合招標人關于重要事項決策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可以采用下列方法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合格投標人中擇優確定中標人:

     

    (一)價格競爭定標法,按照最低價、合理低價等價格競爭方法確定中標人;

     

    (二)直接票決定標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直接票決方式確定中標人;

     

    (三)集體議事法,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進行集體商議,由定標委員會組長最終確定中標候選人。采用集體議事法定標的,定標委員會組長應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

     

    (四)競爭性磋商法,由招標人組建定標委員會,以票決方式確定不少于三名的候選中標人并與候選中標人就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標準等事宜進行磋商,候選中標人提交二次響應文件和報價后,定標委員會以票決方式在候選中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六條采用價格競爭方式定標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直接定標或者授權評標委員會定標。

     

    服務類招標不得采用最低價的方式定標。

     

    第五十七條采用直接票決定標法、集體議事法或者競爭性磋商法定標的,招標人應當組建定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定標。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據招標文件確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票決應當寫明投票理由,采用記名方式。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可以在評標結束后自行組織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投標人進行考察、質詢或者對投標文件進行清標,出具考察、質詢、清標報告作為定標的輔助,考察、質詢、清標報告應當客觀描述清標情況。

     

    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與考察、質詢、清標工作。

     

    第五十九條采用直接票決定標法、集體議事法定標的,招標人應當自評標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定標。

     

    采用競爭性磋商法定標的,招標人應當自評標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進入市交易中心確定候選投標人,自確定候選投標人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磋商并進入市交易中心進行定標。

     

    招標人需要延期定標的,應當通過市交易中心網站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標時間。

     

    第六十條完成定標后,招標人應當將預中標結果在市交易中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投標情況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中標結果公示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經市交易中心確認的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和中標人對部分合同條款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約定的爭議解決途徑,就爭議內容簽訂解決爭議的協議或者向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調解,不得拖延合同簽訂時間及影響無爭議部分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中標通知書發出之后,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放棄中標,但招標人提出招標文件之外中標人不能接受的合同條件的除外:

     

    (一)書面明確表示放棄中標的;

     

    (二)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三)提出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有關投標文件或者合同實質內容更改要求的;

     

    (四)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

     

    (五)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向招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

     

    放棄中標的投標人在確認放棄中標行為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與本市建設工程項目投標。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采用原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從評審合格的其他投標人中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的;

     

    (二)中標人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未發生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異議或者投訴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在中標公示結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發生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異議或者投訴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異議或者投訴處理完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當自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退還。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一)招標終止的;

     

    (二)招標失敗需要重新招標的;

     

    (三)投標有效期限終止之后投標人拒絕延長投標有效期限的。

     

    第六十六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放棄中標的;

     

    (二)投標截止之后至投標有效期限終止期間撤回投標文件的;

     

    (三)由于違法行為被取消投標資格或者中標無效的,但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除外。

     

    投標人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或者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投標人應當賠償損失。

     

    按照規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招標人應當自符合沒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交易中心或者保函出具銀行申請沒收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調查處理期間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在調查處理完畢后再按照規定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符合招標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標后評估、跟蹤等監督制度,預防和糾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十八條市交易中心應當及時收集、妥善保存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的材料和信息,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市建設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暫停或者終止招標投標活動,需要公安、發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予以協助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七十條市建設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舉報投訴和違法行為過程中,涉及專業性或者技術性問題的,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復核說明,組織專家或者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評審,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出具的評審意見可以作為調查處理投訴的主要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招標投標相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二條招標人不按本辦法的規定組建招標監督小組、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進行處理。

     

    對招標監督小組、資格審查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行為的處理,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違法行為處理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招標人編制的招標文件與范本不一致且未作出標示和說明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招標人發出的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與在市招標管理機構備案不一致的,更改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實質內容且未重新備案并發布的,招標無效,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投標人行賄或以其他方式影響資格審查委員會、評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成員公正履行職責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五條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與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等對自己作出的行為不能合理解釋的,予以通報。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定標、中標無效。

     

    由于違法行為被處以取消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相應資格的,或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停產停業處罰的,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禁止進行一切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正在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實施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修改和招標答疑等,無須報送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可以直接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設工程交易系統編制并發布。

      

    第七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

     

    本辦法涉及的公示時間,除中標公示外均不影響后續程序進行。

     

    本辦法涉及的名額計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整。

     

    第七十九條應急搶險工程的審查、認定、發包、承包、結算、支付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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